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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对《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9-10-11    发布者:陈佶民


附件3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所辖领域的行业标准制定工作,规范行业标准制定程序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出版、备案、复审、修订和修改等行业标准制定的主要程序和要求。

第三条 行业标准制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开放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四条 行业标准重点制定基础公益类标准,以及重要产品、工程技术、服务和行业管理标准。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支持围绕融合发展的新兴技术领域,联合开展行业标准制定。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所辖领域的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标准化专业机构(简称受托机构)等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负责相关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工作。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等(简称标准化技术组织)负责所属领域的行业标准项目提出、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复审、修订和修改等工作。

第二章 立项

第八条 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均可以提出行业标准立项建议。

标准化技术组织对行业标准立项建议进行审查,将行业标准立项建议审查情况及相关材料报送受托机构;没有对应受托机构的,可以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受托机构对行业标准立项建议进行审查,将行业标准立项建议审查情况及相关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行业标准立项建议。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相应的受托机构进行审查,确定标准化技术组织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针对行业管理和产业发展急需的行业标准,以及融合、交叉的技术领域,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指定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开展行业标准制定。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行业标准立项建议材料进行审查。将审查通过的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30日。公示期满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示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公示无异议或相关异议已处理完毕的行业标准立项建议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不超过24个月。

在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执行过程中,如需对计划项目进行合并、撤销等重大调整,应当由标准化技术组织提出申请,经相关受托机构审查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

第三章 起草、征求意见和审查

第十一条 标准化技术组织组织行业标准起草工作,一般应当成立由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组成的标准起草工作组。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按照标准编写有关规定起草标准,形成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第十二条 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将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标准起草工作组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填写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形成行业标准送审稿,报送标准化技术组织。

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修改后,技术内容有较大调整的,应当再次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标准化技术组织对行业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审查形式分为会议审查和函审。

会议审查的行业标准,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附审查结论。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的行业标准,会议纪要应当附参加会议委员名单;由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组织审查的行业标准,会议纪要应当附参加会议专家名单。对经济技术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分歧意见多的行业标准,应当采用会议审查。

函审的行业标准,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填写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并附全部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行业标准时,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3/4,赞成意见占参加投票委员的2/3以上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1/4,方为通过。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审查行业标准时,一般应当组织包括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的代表进行审查,并回避被审查行业标准起草人所在单位,代表人数应当不少于15人,表决时,须有全体代表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四条 通过审查的行业标准送审稿,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依据审查结论进行修改,形成行业标准报批稿和编制说明等行业标准报批材料,报送标准化技术组织。

未通过审查的行业标准送审稿,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依据审查结论修改完善后,再次报送标准化技术组织审查。

第四章 报批、批准发布、出版和备案

第十五条 标准化技术组织将行业标准报批材料报送受托机构审查,受托机构审查通过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行业标准涉及专利问题的处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报批时应当就标准是否涉及专利以及处置意见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行业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审查,并负责行业标准编号。将审查通过的行业标准报批稿等材料向社会公示30日。公示期满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示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

第十七条 对公示无异议或相关异议已处理完毕的行业标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发布。

第十八条 行业标准发布后,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组织出版和备案。

工业和信息化部推动行业标准文本向社会免费公开。

第五章 复审、修订和修改

第十九条 行业标准实施后,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组织对行业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条 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在复审周期内提出行业标准复审计划建议,报送受托机构。受托机构审查通过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没有对应受托机构的,标准化技术组织可以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通过后公布行业标准复审计划。

第二十一条 标准化技术组织依据复审计划对行业标准进行复审,形成复审结论,并将行业标准复审材料报送受托机构。受托机构审查通过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没有对应受托机构的,标准化技术组织可以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种情况。对于拟废止的行业标准,应当确保废止理由充分准确。

第二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行业标准复审材料进行审查。将审查通过的行业标准复审结论等材料向社会公示30日。公示期满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示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公示无异议或相关异议已处理完毕的行业标准复审结论,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发布。对于继续有效的行业标准,当行业标准重版时,在行业标准封面上、行业标准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对于修订的行业标准,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及时组织开展修订工作。

第二十四条 当行业标准的技术内容不够完善,不能符合当前科技水平、适应产业发展需求、满足行业管理需要时,应当修订行业标准。

修订行业标准时,标准化技术组织按照行业标准制定程序进行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

第二十五条 当行业标准的技术内容不够完善,在对其技术内容作少量修改或增减后,仍能符合当前科技水平、适应产业发展需求、满足行业管理需要的,可采用修改单方式修改行业标准。

修改行业标准时,标准化技术组织参照行业标准制定程序进行行业标准修改单的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表格式样,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制作公布,并根据需要调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